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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标准解读
公共场所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共场所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我国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项)颁布于1996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多元化,我国公共场所的数量、服务内容不断增加,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受到政府和公众广泛关注。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某些内容和指标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管理和疾病预防的需要,本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修订,可有效保护公共场所人体健康,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一、标准编制的意义
公共场所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公共场所人口相对集中,相互接触频繁,流动性大;设备物品供公众重复使用,易污染;健康与非健康个体混杂;易造成疾病特别是传染病的传播。我国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项)颁布于1996年,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方式多元化,我国公共场所的数量、服务内容不断增加,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受到政府和公众广泛关注。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某些内容和指标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管理和疾病预防的需要,本次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修订,可有效保护公共场所人体健康,提高公共场所卫生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标准编制背景
(一)现行标准
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配合条例的实施,1988年原卫生部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标准》,1996年,根据上述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原卫生部组织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进行了修订,颁布了现行的12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见表1)。
表1 现行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序号 |
标准国标号 |
标准名称 |
1 |
GB9663-1996 |
旅店业卫生标准 |
2 |
GB9664-1996 |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
3 |
GB9665-1996 |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
4 |
GB9666-1996 |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
5 |
GB9667-1996 |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
6 |
GB9668-1996 |
体育场所卫生标准 |
7 |
GB9669-1996 |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 |
8 |
GB9670-1996 |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
9 |
GB9671-1996 |
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 |
10 |
GB9672-1996 |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
11 |
GB9673-1996 |
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 |
12 |
GB16153-1996 |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
(二)标准名称与内容的主要修订
现行12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以场所进行区分,分别规定了不同公共场所的卫生指标与限值。本次修订后的标准将原标准按场所进行分类改变为按监测指标进行分类;根据不同场所、不同指标类别,增加了推荐性卫生要求;增加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学指标;增加了公共场所用品用具的种类和卫生学指标,内容上与原标准体系具有一致性和延续性,是对原标准的整合和优化,由于体例的变化,新标准名称改为《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
(三)国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
世界卫生组织1995年颁布了《室内空气质量新修订指南》,2005年发布了《关于颗粒物、臭氧、二氧化氮和二氧化硫的空气质量准则:2005 年全球更新版》。美国、德国、芬兰、加拿大、日本、香港、新加坡、英国都有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我国香港地区制定了《控制工作地点空气杂质(化学品)的工作手册》(2002年)、《香港地区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指南》。美国、德国、西班牙、俄罗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省、国际泳联(FINA)、世界卫生组织(WHO)针对游泳池的卫生学要求均有相关标准。总的来说,国外有关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主要集中于上述室内空气、温度、水、游泳池等各单项标准,尚无统一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三、重要指标及主要修改部分的修订依据
(一)普遍提高了公共场所新风量卫生要求
现行标准对3星级以上宾馆/饭店、舞厅等新风量要求30m3/(h•人),3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影剧院等、体育馆、商场、交通工具、餐馆新风量要求20m3/(h•人),酒吧、茶座、咖啡厅新风量要求10m3/(h•人),其他场所无要求。本次标准修订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公共场所新风量不小于30m3/(h•人),其他场所新风量不小于20m3/(h•人),实现了对公共场所的全覆盖。
新风特指室外新鲜空气,室内外有效的空气交换是稀释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污染物浓度,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到人体健康需求的有效措施。在现阶段,由于集中空调系统等机械通风措施在公共场所的普遍应用而使提高室内空气“新鲜”程度成为可行的卫生要求。
(二)大部分室内空气污染物卫生要求与GB/T 18883统一
本标准规定公共场所室内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可吸入性颗粒物(PM10)、甲醛、苯、甲苯、二甲苯、氨(美发店、美容店除外)、臭氧、TVOC、氡浓度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的要求。《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控制居室、办公室等人群长期暴露环境的空气污染物浓度,而公共场所公众暴露时间少于居室、办公室,因此采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作为公共场所的卫生要求是安全的,也符合国家标准制定的一致性原则。另外由于本标准的引用,GB/T18883中的相关污染物浓度限值由推荐性条款变为公共场所的强制性条款。
(三)提高了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与现行《公共浴室卫生标准》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比较,本标准无论从水质卫生指标数量还是卫生限值均有大幅度提高。
沐浴用水增加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的要求,对控制沐浴水军团菌污染所导致的疾病传播十分重要。
游泳池水卫生指标由现行标准的8项增加为15项,主要增加了消毒副产物、氧化还原电位、耐热大肠菌群等指标;我国游泳池水普遍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池水消毒,氯化消毒副产物THMs(又称卤仿)是潜在的致癌物质,由于池水和水面上空气都会有THMs,游泳者通过皮肤接触、吞咽或吸入而吸收,过量的THMs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氰尿酸对人眼睛、皮肤和呼吸系统有一定的刺激性。氧化还原电位ORP表征消毒剂活性、可反映消毒效果的指标,国外发达国家已普遍采用该指标控制泳池水消毒效果。耐热大肠菌群是评估游泳池水粪便污染的指标菌,指示池水可能受肠道致病菌的污染。
泳池水多项指标的卫生限值更加严格,浑浊度由5提高到1,pH由6.5-8.5提高到7.0-7.8,菌落总数由1000提高到200,大肠菌群由18个/L提高到不得检出。浑浊度是反映游泳池水物理性状的一项指标,本标准规定池水散射浊度与生活饮用水一致,国内游泳场所调查表明常规的水处理工艺可将浑浊度净化到≤12NTU,世界卫生组织《游泳池水环境指导准则》指出游泳池水浊度宜在0.5NTU,根据经济可行原则,结合我国国情,本标准将游泳池水浑浊度限值规定为不得大于1NTU。《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主要考虑的是水的酸碱度对输水管道的腐蚀性影响,规定生活饮用水pH的范围在6.5~8.5之间,但在游泳池水处理中,大多数消毒剂的杀菌作用取决于pH值,因此必须使pH值保持在一种消毒剂的最佳有效范围内。本次修订等同采用CJ244-2007游泳池水质标准,将游泳池水pH限值范围规定在7.0~7.8之间,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pH值范围接近。水中总大肠菌群国际上均以100 mL水样中污染的总大肠菌群最大可能数(MPN)表示,很多国家对大肠菌群的限值要求规定为不可检出(OMPN/100ml),因此本次修订我们也将总大肠菌群定为不得检出。
通过本次修订,我国游泳池水水质已接近国外发达国家和国际泳联的标准。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是原卫生部于2012年9月19日发布的卫生行业标准。该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质量、检验和管理等卫生要求,由于有专门的标准对集中空调的卫生学指标进行规定,为了保持标准的一致性,本标准规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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